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主旨:訂定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重新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
 境之限額如下: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各為每次
   十萬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新臺幣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
   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
   一三號公告,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