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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9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中央銀行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台央發字第 1030046113 號
主 旨: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