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為適應馬祖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特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印馬祖新臺幣在馬祖流通並釐訂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馬祖新臺幣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其行使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馬祖」新臺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臺灣銀行馬袓分行(以下簡稱臺銀馬祖分行)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臺北、臺中、高雄等七處聯勤財務收支機構兌換。
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及聯勤單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由聯勤財務署訂之,並經臺灣銀行同意後辦理。
由臺灣來馬祖人員持有無地名新臺幣而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所,兌換馬祖新臺幣使用。
奉准赴臺軍公民憑核准出境有關證件,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指定兌換處所兌換無地名新臺幣,兌換金額不受限制。
軍公民匯款,憑身份(補給)證,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辦理撥匯,撥匯金額不受限制。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