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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15日(89年7月1日生效)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 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臺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 、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第四條
臺灣銀行為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
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

第五條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

第六條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