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三、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後辦理;並注意左列事項:
(1)其以新台幣結購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其結購外匯時,應依左列事項辦理:外國自然人於辦理結購時,應憑相關身分證明親自辦理。外國金融機構於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人。其他外國法人於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國內代理人為申報人。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後辦理;並注意左列事項:
(1)其結售為新台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其結售外匯時,應依左列事項辦理:外國自然人於辦理結售時,應憑相關身分證明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於辦理結售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國內代理人為申報人。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四、 外匯存款業務: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鈔、新台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台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台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台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三)承做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四)結購及結售限制:以新台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台幣,其結購及結售限制,均應依匯出、入匯款結匯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利率:由指定銀行自行訂定公告。
(六)轉存比率:應依中央銀行外匯局於必要時所訂轉存規定辦理。
(七)列報文件:應逐日編製外匯存款日報,並於次營業日將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八、 各項單證應填載事項:辦理以上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應註明承做日期、客戶名稱、統一編號,並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與出、進口外匯有關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交易國別及付款方式(得以代碼表示之,如SIGHT L/C ( 1)、 USANCE L/C ( 2)、 D/A、 D/P( 3),並於其後加「—」符號,列於結匯編號英文字軌前)。
(二)與匯入及匯出匯款有關之買、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除應依附件一、二所列「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加註匯款分類名稱及編號,另須加註國外匯款人及受款人身分別(政府、公營事業、民間)、匯款地區或受款地區國別及匯款方式(得以代碼表示之,如電匯 ( 0)、票匯 ( 1)、信匯 ( 2)、現金( 3)、旅行支票 ( 4)、其他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