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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100年10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 1000033927 號
主旨: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
          七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銀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
                 百分之十,並按日計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