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辦理本行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定存單) 之標售,訂定本須知。
二、定存單之標售作業,透過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 簡稱連線系統)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定存單標售前,本行以新聞稿公布其發行日期、標售總額、得標限額 、標售方式、投標開標日期及其他相關事宜。 投標單位得透過連線系統及金融業拆款中心,查詢標售相關事宜。
三、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依法辦理儲金業 務之郵政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得參加定存單之投標。
四、每一投標單位就單一期別定存單投標,每次總額不得超過標售總額, 其筆數不得超過五筆。每筆金額應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
五、開標及決標方式如下: (一)定存單公開標售,以未超過所訂底標利率者,按其投標利率由低 至高依序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 配之,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最低分配單位。 (二)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之,並透過連線系統回覆個別投標單位其得 、落標訊息。 (三)投標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線系統拒絕接受相關投標訊息: 1.利率未由低至高依序填列。 2.未按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投標。 3.投標總額逾標售總額。 4.投標利率超過小數點三位。
六、定存單得標單位之應繳價款,由本行以約定方式,於定存單發行日指 定時點,逕自得標單位在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之銀行業 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扣取,並由本局掣發承購定存單確認書, 經加密後透過連線系統傳送得標單位。未於本局開立銀行業存款戶或 其他金融業存款戶之得標單位,得檢具其他金融機構同意扣款之文件 ,經本行同意後,由本行逕自該金融機構在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 扣取。
七、本行於定存單到期之日,就定存單到期實得金額,逕貸記定存單持有 人或其指定機構在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
八、本行自公布標售定存單至決標前,在發行政策上需要變更時,有取消 發行或更改標售數額之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