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8月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同日生效)
七、
(一)參與中央政府公債之標售與發行前交易,以及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之雙向報價。
(二)遵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規定。
(三)向本行提供其中央政府公債持有部位及相關交易資料,並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