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停止適用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對銀行承做策略性科技
  工業投資計畫貸款及中小企業開發性計畫貸款辦理轉融通,訂定本要
  點。
二、融通對象: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資金搭配辦理策略性工業投資計畫
  貸款,及中小企業開發性計畫貸款之銀行。
三、融通用途:支應銀行辦理策略性科技工業投資計畫貸款,及中小企業
  開發性計畫貸款。銀行承做上項貸款應於按工程進度撥款,撥款後應
  於二個月內向本行申請融通。
四、融通額度:未還餘額三百億元額度內循環使用,每筆融通額度,以銀
  行搭配出資部分為限。
五、融通利率:依本行撥貸時,承做銀行貸款上、下限平均利率減一個百
  分點計算,承貸銀行貸款利率如有變動隨同調整,利息按月計收。
六、融通期限:暫訂一年,期滿如有需要,得予延長。
七、申請手續:由銀行備文檢附原貸款辦法及貸款合約副(影)本,向本
  行業務局申請。
八、撥付償還:業務局核准貸款後,由承貸銀行簽具約據,並於動用時檢
  具以其在業務局帳戶為擔當付款之本票,提供業務局收執作為貸款憑
  證,於款項到期或實際償還時,向該行收回貸款。
九、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