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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停止適用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暫訂新台幣三百三十億元,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

二、 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暫訂二年,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

三、

三、 銀行貸款對象:依法設立並為公司組織之生產企業,經承辦銀行徵信結果良好者。惟業經向本行辦理三百億元郵儲中小企業專案融資者,不得再辦理本融資。

四、

四、 銀行對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本融資(含聯貸案):

(一)購建廠房貸款: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購建或修繕廠房之用。

(二)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包括因應公元二千年年序轉換危機購置電腦軟體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3.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圍內,覈實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五、

五、 貸款利率:以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五‧三五%)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六、

六、 貸款期限:

(一)購建廠房貸款: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七年。

(三)週轉金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七、

七、 貸款額度及用途由銀行覈實辦理,風險由參貸銀行自負。

八、

八、 銀行應於貸放後填具貸款清單(如附件)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由該局轉存各承貸銀行。

九、

九、 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必要時得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依有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