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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央銀行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1日生效)

主    旨:公告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金融機構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
     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之新臺幣活期
     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項活期存款餘額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
       額之增加額,按準備率百分之九十計提;未超過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額部分,按準備率百分之二十五
       計提。
     二、源自本項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