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0年1月22日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 規則行之。

第三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四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五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第八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第九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 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十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