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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中央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2月30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9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理債票形式中央公債(以下簡稱實體
  公債)轉換為登記形式中央公債(以下簡稱登錄公債),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之相關作業,除中央登錄公債作業要點、中
  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清算銀行總行(以下簡稱承轉行)及其承辦單位、經本行核准辦理登
  錄公債業務並領有實體公債樣張及暗記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承辦行
  ),均應依本要點受理有關轉換作業。
四、已發行尚未到期之實體公債,其持票人得依財政部公告申請轉換為登
  錄公債;實體公債經轉換為登錄公債者,不得再申請轉回為實體公債
  。
五、持票人申請轉換時,除應在承辦行開立公債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外
  ,應填具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申請書(格式一),並於債票背面逐
  張簽章確認;申請書及債票背面之簽章應與公債帳戶之印鑑相同。但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申請轉換時,同一張公債未到期各期次之本息票,應全數一次辦理轉
  換。
六、受理轉換申請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承辦行於核驗公債本息票與其暗記,及核對申請書及債票背面之
    簽章與公債帳戶之印鑑相同後,應將債票名稱、本息期次別、面
    額、號碼、張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之庫存認證條碼(以下
    簡稱條碼)等資料鍵入中央登錄公債系統,經覆核無誤後,即傳
    送本行處理。
 (二)本行查核該實體公債資料符合轉換條件,且無掛失止付、遺失協
    查或債票重號等情事者,即將該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並將訊
    息回傳承辦行。
 (三)承辦行收到本行回傳之確認訊息後,應即據以列帳,並將相關資
    料列印於公債存摺交付申請人。
 (四)承辦行於辦理轉換登錄後,應即在公債本息票背面逐張加蓋轉換
    戳記(含承辦行名稱與日期)並打洞註銷;打洞時應注意保持債
    票號碼與條碼之完整。
七、承辦行如發現實體公債有偽(變)造,或已申請掛失止付及遺失協查
  ,或債票重號等情事者,應比照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
  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查明後再予處理;如發現債票號碼與條
  碼不符時,並應洽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處理。
八、記名式債票之轉換,申請人應在債票背面逐張加蓋原留印鑑,經原辦
  理記名登記之經辦行(以下簡稱原經辦行)驗印並於債票背面簽章證
  明後,再向承辦行辦理。其辦理登記之公債帳戶戶名並應與原持票人
  登記名稱相同。
  承辦行辦理前項記名式債票之轉換,並應以電話照會原經辦行,確認
  其驗印屬實後,再予辦理。
  已轉換之記名式債票,其實體公債記名登記之註銷,由國庫局按月通
  知其總行轉知原經辦行辦理,並通知財政部。
九、承辦行對已轉換之實體公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營業終了,列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明細表(格式二),
    並與已轉換之實體公債核對相符後,留存備查。
 (二)每旬底將轉換後之實體公債,分別按債票名稱、種類、期次、面
    額,彙拼成帙,連同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送存報告表(格式三
    ),一併送交其承轉行彙總保管。
十、承轉行對已轉換之實體公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營業終了,與本行之彙總登記資料核對相符後,列印實體公
    債轉換登錄公債彙計表(格式四),留存備查。
 (二)對各承辦行每旬所送已轉換之債票,經核對相符,與已兌付之債
    票分開保管,並於每月底與本行之彙總資料核對相符後,編製實
    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月報表(格式五),留存備查。
 (三)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編製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半年報(格式
    六),經其稽核單位查核相符後,於四十五日內傳送本行,並將
    報表一份送財政部,一份送本行備查。
    前項已轉換債票之彙總整理、保管、核銷、核結、銷燬及有關手
    續費之撥付等事項,均比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一、國庫局對各承轉行轉送本行之儲存資料,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營業終了,彙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彙總表(格式七)
     ,並據以列帳。
  (二)每月彙編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月報總表(格式八)、每半年
     彙編彙總半年報(格式九)及彙總明細表(格式十)各二份,
     其一份送財政部,一份留存備查。
十二、承辦行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時,應即予排除;如研判於短時間內無
   法排除者,應向申請人說明故障情形,並協助其轉至其他承辦行辦
   理。
十三、承轉行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本行資訊室及國庫局
   協助處理。
十四、本行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時,本
   行資訊室應立即通知國庫局及各承轉行暫停受理,俟系統恢復後再
   辦理轉換作業。
十五、本行主機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承辦行對已受理但因系統故障而中
   斷之作業,應與原債票資料逐一核對補正,完成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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