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存款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存入
1.存款機關應檢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存入(開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撥款帳戶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及相關存入憑證,一併交由代庫機構辦理開戶及轉帳手續。
2.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應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回單」(格式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定存回單),交存款機關收執。
(二)存款到期續存
1.本金自動轉期續存者,利息部分轉入原撥款帳戶,本金部分則自動辦理轉期續存,得不另簽發定存回單;本金及利息合併轉期續存者,得視存款機關需要換發轉期後之定存回單。
2.本存款未約定自動轉期續存者,存款機關得於到期後,申請轉期續存;惟其原到期日至轉存日間之利息,依逾期提取規定計息,亦得一併轉存。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簽發定存回單交存款機關收執。
3.本存款到期擬變更條件續存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交由代庫機構辦理。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簽發定存回單交存款機關收執。
(三)提取
1.本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之。但存款機關得於七日以前通知代庫機構中途解約;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經代庫機構同意後亦得辦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2.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提取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提取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存入憑證,代庫機構憑以將該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核轉原撥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