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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同日生效)


(適用範圍)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國庫局及本行轉委託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經由金融機構專屬網路或網際網路與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電腦連線,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以下簡稱本存款)之網路銀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

二、

二、 金融機構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及相關規定建置電腦作業系統完竣,並報其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辦理網路銀行業務者,得受理各機關申請運用網路銀行處理下列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一)本存款帳戶有關之轉帳收付、匯款等交易。

(二)與本存款帳戶相關之查詢、通知類交易。

本行國庫局於參照前項作業基準及相關規定建置電腦作業系統完竣者,亦得受理各機關申請運用網路銀行處理本業務。

(申辦之受理及報備)

三、

三、 本行國庫局及金融機構所屬國庫經辦行(以下合併簡稱代庫機構)受理各機關申請辦理本業務,應以申辦機關在該代庫機構開立之本存款帳戶為限,並於受理申辦後,於國庫存戶號碼簿或電腦開戶資料檔上註記。

前項註記及其異動情形,應由國庫經辦行通報其承轉行彙列「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通報表」(附件),並於每月十日前通報本行國庫局,彙送財政部國庫署備查。

(簽約及收費)

四、

四、 代庫機構應與申辦之各機關分別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轉帳交易額度;代庫機構得依其公告收費標準向使用其服務之各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收取手續費。

(交易安全之控管)

五、

五、 代庫機構辦理本業務有關款項轉帳支付之交易,應採取金融 XML憑證,並建置編輯、審核、核定及放行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供使用機關運用。

(交易帳務之核對)

六、

六、 代庫機構接收使用機關傳送之交易電子訊息,應即時進行檢核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立即以電子訊息通知該使用機關;每日營業結束,應彙整當日完整帳務資料,提供使用機關查詢、下載或以電子訊息通知使用機關核對;每月終了,並將當月份對帳單,提供使用機關查詢、下載或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提供使用機關核對。

前項以電子訊息傳送者,應採取適當之安全保密措施;其帳務經核對如有不符,代庫機構應即查明處理。

(交易列帳及憑證)

七、

七、 代庫機構辦理本業務,應併同本存款帳戶一般交易列帳,並依規定編製相關帳表備查,及提供交易帳務證明文件予使用機關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由使用機關利用本業務網路下載列印者,得經使用機關權責人員簽章確認後,作為其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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