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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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第六點有關土地抵押貸款之鑑價規定,除金融機構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辦理外,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借款人係因繼承、贈與或其他非屬買賣原因而取得土地者,金融機構得依鑑價金額,核定該筆土地之貸款成數。
(二)借款人以買賣方式取得土地,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且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成本等之相關佐證文件者,金融機構得逕採鑑價方式核定該筆土地之貸款成數。
(三)前款情形以外,借款人以買賣方式取得之土地申貸土地抵押貸款者,金融機構應請借款人檢附該筆土地之交易成本等足以佐證土地價額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