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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3年5月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111年1月1日生效)


(訂定目的)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明確規範基層金融機構轉存農業行庫存款之準備金提存作業及其相關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用詞定義)

二、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

(二)受託收管機構:指受本行委託收管基層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之機構,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銀行)或該行指定承辦此項業務之分支機構。

(三)農業行庫:指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

(四)轉存款:指基層金融機構於所收受之定期性存款資金,以定期性存款方式轉存行庫之存款。

(信用合作社轉存款應提準備金辦理方式)

三、

三、 信用合作社轉存款之準備金,依下列方式辦理提存:

(一)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三條規定轉存於合作金庫銀行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免提準備金,由合作金庫銀行提存準備金。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應自行提存準備金。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款應提準備金辦理方式)

四、

四、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款之準備金,依下列方式辦理提存:

(一)合於下列條件之轉存款,由收存轉存款之農業行庫提存準備金,農會及漁會信用部免提準備金:

1. 存期:一年以內。

2. 利率:按收存轉存款農業行庫之牌告利率。

3. 限額:定期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存款金額。定期儲蓄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儲蓄存款金額。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自行提存準備金。

(基層金融機構應申報之報表)

五、

五、 基層金融機構應於準備金調整期限內,填報轉存款免提準備金計算表(格式一),連同當期準備金調整報表,送交受託收管機構查核。屆期未填送上述計算表之基層金融機構,視為無轉存款,按其各種存款之全部金額計提準備金。

(農業行庫應申報之報表及期限)

六、

六、 收存轉存款之農業行庫,應依基層金融機構之機構別,按月填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月報表(格式二之一及二之二),於次月第四個營業日內,送交受託收管機構核對。

(受託收管機構辦理基層金融機構準備金之調整、查核及追收利息)

七、

七、 基層金融機構與農業行庫所報轉存款內容如有不符,受託收管機構得先按基層金融機構填報資料辦理調整事項。

前項不符原因,受託收管機構應查明處理。倘因基層金融機構所報資料錯誤,無法於當期內更正,致當期準備金提存不足者,受託收管機構應就其不足數額,按本行短期融通利率一‧五倍計算追收利息。

(受託收管機構應申報之報表及期限)

八、

八、 受託收管機構應按月填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免提準備金彙總表(格式三),於準備金調整期限內,連同當期調整報表送達本行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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