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3年5月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111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訂定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明確規範基層金融機構轉存農業行庫存
  款之準備金提存作業及其相關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用詞定義〉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 
 (二)受託收管機構:指受本行委託收管基層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之機
    構,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銀行)或該行指定
    承辦此項業務之分支機構。
 (三)農業行庫:指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
 (四)轉存款:指基層金融機構於所收受之定期性存款資金,以定期性
    存款方式轉存行庫之存款。

〈信用合作社轉存款應提準備金辦理方式〉
三、信用合作社轉存款之準備金,依下列方式辦理提存:
 (一)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三條規定轉存於
    合作金庫銀行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免提準備金,由合作金庫銀
    行提存準備金。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信用合作社應自行提存準備金。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款應提準備金辦理方式〉
四、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轉存款之準備金,依下列方式辦理提存:
 (一)合於下列條件之轉存款,由收存轉存款之農業行庫提存準備金,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免提準備金:
   1. 存期:一年以內。
   2. 利率:按收存轉存款農業行庫之牌告利率。
   3. 限額:定期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存款金額。定期
     儲蓄存款轉存款金額不得超過原收定期儲蓄存款金額。
 (二)不符前款規定之轉存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自行提存準備金。

〈基層金融機構應申報之報表〉
五、基層金融機構應於準備金調整期限內,填報轉存款免提準備金計算表
  (格式一),連同當期準備金調整報表,送交受託收管機構查核。屆
  期未填送上述計算表之基層金融機構,視為無轉存款,按其各種存款
  之全部金額計提準備金。

〈農業行庫應申報之報表及期限〉
六、收存轉存款之農業行庫,應依基層金融機構之機構別,按月填報基層
  金融機構轉存款月報表(格式二之一及二之二),於次月第四個營業
  日內,送交受託收管機構核對。

〈受託收管機構辦理基層金融機構準備金之調整、查核及追收利息〉
七、基層金融機構與農業行庫所報轉存款內容如有不符,受託收管機構得
  先按基層金融機構填報資料辦理調整事項。 
  前項不符原因,受託收管機構應查明處理。倘因基層金融機構所報資
  料錯誤,無法於當期內更正,致當期準備金提存不足者,受託收管機
  構應就其不足數額,按本行短期融通利率一‧五倍計算追收利息。

〈受託收管機構應申報之報表及期限〉
八、受託收管機構應按月填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免提準備金彙總表(格
  式三),於準備金調整期限內,連同當期調整報表送達本行業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