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同日生效)
一、 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金融機構收受新台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三、 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四、 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事先通報中央銀行備查。
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通報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同完成備查程序。
五、 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情形,不適用之。
六、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利率牌告,準用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七、 金融機構應依其辦理放款業務之種類,牌告其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
八、 新臺幣存、放款利率之牌告,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採差別利率外,其餘應為單一利率。
九、 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異動時,應通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