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依據)
(經營績效獎金之提撥限額)
(考核獎金之提撥基準)
(績效獎金之提撥基準)
四、
(一)總盈餘未達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以本行人員一點二個月薪給總額並按達成比率提撥。
(二)總盈餘達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一點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時,依下列基準提撥:
1.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一點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二或新臺幣二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3.超過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達百分之三或新臺幣三十億元時,最高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年度考核(工作)獎金之核發)
(績效獎金之核發)
(工作(績效)獎金之核發對象)
(不予核發工作(績效)獎金之情形)
(請假減發工作(績效)獎金)
(獎懲增減工作獎金)
(經營績效獎金預算之編列)
(主持人負經營成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