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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主旨:訂定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重新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
    境之限額如下: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各為每次
          十萬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新臺幣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
          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
          一三號公告,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廢止。
(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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