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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9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中央銀行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
主    旨: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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