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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9年2月9日(79年2月1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94年10月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 法之規定。
[相關規定]

第三條
紀念性鈔券得以鈔紙或其他材質印製。
紀念性硬幣得以金、銀或其他金屬原料鑄造。

第四條
金銀幣之重量以英兩標示,並於說明書加註公克數。

第五條
[授權令函]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主題、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
擬定,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發行主題,以國家重大慶典、重要節日、舉辦著名國際性活動或國家
其他具有特殊紀念意義之事蹟為限。

第六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採不定期方式,每次定量發行。

第七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法償效力,以其面額為限,但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 發售或轉售。

第八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經銷,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之。

第九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帳務,應設專戶處理,其盈餘全部提列為特別公積 ,其虧損以該特別公積填補之。

第十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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