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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15日(89年7月1日生效)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臺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臺灣銀行為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

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

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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