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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五款暨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民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民營事業應就其中長期外債,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行申報。

民營事業引進第二條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並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付息匯出,如需結售成新臺幣及以新臺幣結購時,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筆外債編號,以憑結匯。(附申報表樣式)民營事業依前項規定申報,並動支本金者,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中長期外債餘額。

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應依債權人性質,分別填列。

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之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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