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相關規定)
(出口外匯業務)
(進口外匯業務)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四、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 憑辦文件:應憑顧客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行號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行號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 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 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之受款人資訊及匯款人下列資料;上述必要之受款人資訊,由本行另定之: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代替之。
(二)匯入匯款業務:
1. 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行號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行號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 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 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上述風險管理程序之主要內容,由本行另定之。
(三)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報送交易日報:
1. 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或依申報辦法規定視同申報之資料及其他規定文件。
2.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並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或其他規定文件。
(外匯存款業務)
五、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鈔、新臺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三)辦理結購及結售手續:以新臺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其結購或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均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
(四)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五)外匯定存質借:得逕憑存戶以其本人之外匯定存質借外幣。
(六)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七)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以媒體檢送本行外匯局交易日報及外匯存款日報,並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或其他規定文件。
(外幣貸款業務)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件,經確認後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四)列報文件: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應依「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填報交易日報,並將月底餘額及承作量,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報送本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本行外匯局。
(外幣貸款業務-彙總申辦)
(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外幣提款機業務)
(委外加工及商仲貿易)
(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十三、 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旅行支票買、賣匯率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二)憑辦文件: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務時準用之。
(三)受理顧客結購(售)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申請時,應掣發賣(買)匯水單;顧客結購(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經本行許可於機場或其他臨時設置之兌換點辦理每筆未逾等值五千美元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得向本行報備簡化結匯及申報手續。
(五)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2.在符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限,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3.辦理本項業務所需外匯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售),結匯金額毋須查詢且不計入業者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惟應於申報書註明該項業務名稱及本行許可函文號。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檢附相關單證向本行外匯局報送交易日報。
(信用、金融、轉帳卡等業務)
(單證)
(報表)
(一)外匯部位日報表。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四)外匯存款日報表。
(五)遠期外匯日報表。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
(十一)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月報表。
(十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
(十三)非居住民新臺幣存款月報表。
(十四)銀行外匯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旬報表。
(十五)人民幣業務月報表( CNY1~CNY5)。
(十六)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調查季報。
(十七)其他規定應報送之報表。
(操作手冊及其他說明資料)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大額結匯款資料、大額遠期外匯資料、大額換匯換利( CCS)資料、大額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NDF)資料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二)人民幣業務說明。
(三)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
(四)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
(五)各項外匯業務應掣發單證之內容說明及參考格式。
(六)委外加工及商仲貿易業務掣發單證及媒體資料填報說明。
(單證紀錄保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