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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提示相關規定)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除「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者外
  ,並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出口外匯業務)
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出口外匯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口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2.掣發單證: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出口結匯證
     實書;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
     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
     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
      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
      料。
 (二)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憑辦文件: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
    件辦理。
[授權令函]
(進口外匯業務)
三、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國
    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
    書;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
    電子文件製作。
 (四)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
    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
     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四、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
     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
     下簡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
     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
     件製作。
    3.發送電文:應包含匯款人下列資料: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証該
      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
      留證號碼代替之。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
     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
     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
     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
     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
      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
      定文件。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
     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
     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
     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申
     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
     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
     件製作。
    3.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
     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
     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
     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
     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
     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
      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
      定文件。
[授權令函]
(外匯存款業務)
五、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
    鈔、新臺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三)辦理結購及結售手續:以新臺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
    提出結售為新臺幣,其結購及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
    幣者,均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
 (四)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
    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五)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
    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
    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六)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
    交易日報及外匯存款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
     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
     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
     件。
(外幣貸款業務)
六、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件
    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
    款,不在此限。
 (四)列報文件: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應依附件十四所列「指定銀
    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填報交易日報
    ,並將月底餘額,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列表送本行外匯局
    。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
    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
    辦理,並通知本行外匯局。
[授權令函]
(外幣貸款業務-彙總申報)
七、指定銀行對廠商以多筆進出口案件彙總一次申辦進出口外幣貸款案,
  應憑廠商提供交易文件清單辦理。該清單須逐筆列載交易文件名稱、
  號碼、日期、國外交易廠商名稱及交易金額等資料,並具結清單所載
  資料有關交易屬實。有關交易文件,請廠商自行留存備查。
(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八、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有外幣保證實際需求之證明文件辦
    理。
 (三)擔保信用狀開發:指定銀行為國內顧客簽發擔保信用狀,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含大陸地區)向境外
    金融機構借款,應就被擔保之海外公司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形
    及其還款財源詳加評估。
 (四)保證債務履行:應由顧客依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五)列報文件: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本行外匯局。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九、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
    以外幣支付。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
     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2.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經許可來臺,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
     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其他經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十、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不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借款。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
    新臺幣支付。
 (四)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資格以下列為限:
    1.準用第九點第二款之第一、二、四目。
    2.經許可來臺,並依金管會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
     大陸地區人民。
 (五)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外幣提款機業務)
十一、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提款機業務之指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銀行發卡之持卡人於國內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現鈔每人每
     日累積金額,應以一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其等值新臺幣金
     額並應與同一持卡人該日於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現鈔之金額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銀行所訂之新臺幣現鈔每日累積提領上限
     。
  (二)銀行掣發之賣匯水單,得以彙總表代替,表內分別註明本國人
     及外國人所結購外幣之筆數及金額,免填各筆交易之匯款編號
     、客戶統一編號、外幣金額、匯款分類名稱編號及受款地區國
     別。
(三角貿易業務-押匯、託收、匯入款)
十二、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押匯、託收及匯入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在臺灣押匯及託收之跟單外
     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
     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
     ,另應加註「大陸出口」或「 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
     關之媒體資料,於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Y」,貨品如
     為大陸出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匯入臺灣之匯入款外匯業務
     ,應在所掣發買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 197三
     角貿易匯入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另應加註「大陸
     出口」或「 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入款媒體資料,
     應於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 A」。
(三角貿易業務-開狀、託收、匯出款)
十三、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開狀、託收及匯出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在臺灣開狀及託收之跟單外
     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
     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
     ,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
     關之媒體資料,於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Y」,貨品如
     為大陸進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匯出臺灣之匯出款外匯業務
     ,應在所掣發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 197三
     角貿易匯出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
     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出款媒體資料,
     應於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 A」。
[相關令函]
(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十四、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旅行支票買、賣匯率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務
     時準用之。
  (三)受理顧客結購(售)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申請時,應掣發賣
     (買)匯水單;顧客結購(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非指定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
      融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2.在符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前
      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限,
      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3.所需外匯營運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
      售),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制,惟應於申報書註明該業務,
      並加註本行許可辦理該業務之文號。
[授權令函]
(信用卡業務)
十五、辦理信用卡、金融卡或轉帳卡之業者及發卡銀行,於開始營業前,
   應由總機構就涉及外匯業務事項函報本行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發卡對象為外國自然人者,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徵信及
     其還款能力評估,並注意風險控管。
  (二)持卡人之結匯金額或資格應符合申報辦法、本作業規範及其他
     相關規定,違反者應負責將其結匯金額沖回。
  (三)持卡人每筆或單日累計結匯金額應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者,請
     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相關結匯明細以電腦報表送本局,並應
     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項控管作業。持卡人授權結匯之逐筆明細
     (含卡別、銀行代碼、序號、交易日期、持卡人姓名或公司名
     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或設立日期、結匯
     金額(美元)、國籍、居留證核發日期等欄位)及總額之電腦
     檔案,請自行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單證)
十六、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單證之格式如附件十五
   ),除應註明承作日期、客戶名稱、統一編號,並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與出、進口外匯有關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交易憑證:
     應加註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及付款方式,但該付款方式得
     以代碼表示之,如即期信用狀為1、遠期信用狀為2、承兌交
     單為3、付款交單為4。付款地區或收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
     者,應加註大陸地區之付款銀行或收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
     得以SWIFT 代碼表示之。
  (二)與匯入及匯出匯款有關之買、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除應
     依附件十六所列「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加註匯款分類
     名稱及編號外,另應加註國外匯款人或受款人身分別(政府、
     公營事業、民間)、匯款地區或受款地區國別及匯款方式,但
     該匯款方式亦得以代碼表示之,如電匯為0、票匯為1、信匯
     為2、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為c、其他為5。上述匯款方式為
     電匯者,買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匯款人及匯款銀行名
     稱,但該名稱亦得以 SWIFT代碼表示之;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
     憑證應加註受款人及其帳號,以及受款銀行名稱,但該名稱亦
     得以SWIFT代碼表示之。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如以電子文件製作,應符
  合「電子簽章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各項單證字軌、號碼之編列,應依本行外匯局核定之英文字軌編號為
  之,字軌以下之號碼位數以十位為限。
(報表)
十七、辦理外匯業務之規定報表格式、內容及填報須知如下:
  (一)外匯部位日報(附件一)。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二)。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附件三)。
  (四)外匯存款日報(附件四)。
  (五)遠期外匯日報(附件五)。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附件六)。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媒體傳送)(附件七)。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附件八)。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附件九)。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附件十)。
  (十一)國際匯兌匯入匯出款項每日詳情表(附件十一)。
  (十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附件十二)。
      銀行業依規定檢送各項交易報表時所附送之媒體資料檔案格
      式,由本行外匯局訂定。
(操作手冊及其他說明資料)
十八、本行所訂其他操作手冊及說明資料如下:
  (一)大額結匯款資料、大額遠期外匯資料及大額換匯換利交易(CC
     S )資料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操作手冊(附件十三)。
  (二)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附件
     十四)。
  (三)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單證之格式(附件十五)。
  (四)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附件十六)。
(電子單證保存年限)
十九、以電子文件製作單證之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清單及媒體,保存期限至
   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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