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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100年10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1000033927號 主旨: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    七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銀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      百分之十,並按日計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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