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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中央銀行標售定期存單投標須知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辦理本行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定存單)之標售,訂定本須知。

二、

二、 定存單之標售作業,透過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簡稱連線系統)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定存單標售前,本行以新聞稿公布其發行日期、標售總額、得標限額、標售方式、投標開標日期及其他相關事宜。

投標單位得透過連線系統及金融業拆款中心,查詢標售相關事宜。

三、

三、 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依法辦理儲金業務之郵政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得參加定存單之投標。

四、

四、 每一投標單位就單一期別定存單投標,每次總額不得超過標售總額,其筆數不得超過五筆。每筆金額應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

五、

五、 開標及決標方式如下:

(一)定存單公開標售,以未超過所訂底標利率者,按其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序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之,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最低分配單位。

(二)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之,並透過連線系統回覆個別投標單位其得、落標訊息。

(三)投標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線系統拒絕接受相關投標訊息:

1.利率未由低至高依序填列。

2.未按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投標。

3.投標總額逾標售總額。

4.投標利率超過小數點三位。

六、

六、 定存單得標單位之應繳價款,由本行以約定方式,於定存單發行日指定時點,逕自得標單位在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扣取,並由本局掣發承購定存單確認書,經加密後透過連線系統傳送得標單位。未於本局開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之得標單位,得檢具其他金融機構同意扣款之文件,經本行同意後,由本行逕自該金融機構在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扣取。

七、

七、 本行於定存單到期之日,就定存單到期實得金額,逕貸記定存單持有人或其指定機構在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

八、

八、 本行自公布標售定存單至決標前,在發行政策上需要變更時,有取消發行或更改標售數額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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