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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壹、總則
(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憑
  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
  、「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依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
  管理服務,受理連線單位申請核發或廢止憑證及私密金鑰等,並辦理
  身分審驗等作業。
(申請為連線單位之程序)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檢具公函及「參加中央銀行公開市場
  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
  稱業務局)申請為連線單位。

  貳、憑證申請及廢止
(憑證之申請及登記)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後,若金融機構為公司組織者,依照經濟部「工商憑
  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若金融
  機構非為公司組織者,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
  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憑證申請完
  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
  式二)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登記。
(憑證廢止之申告及變更登記)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
  出廢止憑證申告。憑證廢止完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
  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資料表」(格式三),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變更
  登記。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之處理)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
  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
  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聯絡人有所異動
  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連絡人資料異
  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連線單位之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
  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憑證檢驗及系統檢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
  ,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

  參、本行公開市場操作連線作業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之傳送)
十、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其申購定期存單金額、申請承作債
  (票)券買斷或附買回交易之金額,以及投標之報價等訊息,應經該
  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
  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申購定期存單、申請承作債(
  票)券買斷或附買回交易,以及投標手續。連線單位如須刪除原訊息
  ,應於截止時間內傳送刪除訊息;如須更改原訊息,除傳送刪除訊息
  外並應再次傳送正確訊息。惟投標訊息一經傳送,即不得撤回、刪除
  或更改。
  連線單位傳送前二項規定之訊息後,如未獲回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
  並與本行聯繫及處理。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一、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申購定期存單、申請承作債(票)券買斷
   或附買回交易,以及投標等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
   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
   異議。
(操作訊息之傳送時間)
十二、本系統之連線操作依本行公告時間辦理;操作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
   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即不予受理。

  肆、事故處理
(本系統中斷之處理)
十三、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由業務局全面通告連線單
   位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業
   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業務局申請核准後,改以投遞書面文件
   方式辦理。
(本系統中斷書面文件傳送之方式)
十四、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時,如不克於業務局公告之操作截止時
   間內將書面文件(格式五至格式七之二)送達,應先將書面文件以
   業務局指定專線,傳真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補送相符之書
   面文件。
   前項傳真或補送之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專用
   印鑑卡」上原留印鑑。
(報表資料之填送方式)
十五、連線單位依規定填送相關報表時,相關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
   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
   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六、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本行各項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一)當日公開市場操作公告。
  (二)當日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三)當日個別金融機構查詢操作結果(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
     單標售結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四)個別金融機構查詢確認書(准購確認書、標售確認書)。
  (五)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歷史紀錄。
  (六)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報價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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