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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中央銀行發行儲蓄券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8年3月23日

[規範基礎] [列印]
一、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七條規定,為調節金融,必要時得發行
  儲蓄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二、儲蓄券發行金額及期數,視金融情況需要定之。
三、儲蓄券之面額分為五萬元、十萬元、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及一千萬元
  五種,均照票面十足發行。
四、儲蓄券之期限分為六個月期、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四種,六個月
  期屆期本息一次付清,一、二、三年期每半年複利一次,屆期本息一
  次還清。
五、儲蓄券之利率,由本行規定公布。
六、儲蓄券之承購或持有者,凡金融機構、個人、基金會、公民營事業,
  及其他團體均得為之。
七、儲蓄券在發行之次日以後承購者,購買人應按日補繳利息。
八、儲蓄券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九、記名式儲蓄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申請補發。
十、記名式儲蓄券二、三年期者得轉讓,一年期以下者除設質於各機關或
  經售機構外,不得轉讓。其設質或轉讓均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有關手
  續後,方得為之。
十一、無記名式儲蓄券發行時,承購人得申請記名。
十二、無記名式儲蓄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但經申
   請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
十三、無記名式儲蓄券得轉讓、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經申請記名者,
   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得為之。
十四、儲蓄券得由本行委託之金融機構經售及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十五、儲蓄券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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