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四、
銀行對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本融資(含聯貸案):
(一)購建廠房貸款: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購建或修繕廠房之用。
(二)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包括因應公元二千年年序轉換危機購置電腦軟體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3.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圍內,覈實辦理之週轉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