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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訂定依據〉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業務〉
第二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 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 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主持人〉
第三條
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工程師及管理師之職掌〉
第四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 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

〈內部單位名稱〉
第五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技術研究發展科職掌〉
第六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品保科職掌〉
第七條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供應科職掌〉
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秘書室職掌〉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相關規定]

〈會計室職掌〉
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人事室職掌〉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室職掌〉
第十二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政風室職掌〉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資訊室職掌〉
第十四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一工廠職掌〉
第十五條
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二工廠職掌〉
第十六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各科室編制〉
第十七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 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

〈工廠編制〉
第十八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 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 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 ,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 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 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人員之派(僱)用〉
第十九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 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 、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 )用之。

〈員額編制表〉
第二十條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 事項。

〈約僱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 核定。

〈專案小組或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施行日期〉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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