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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授權規定

名稱: 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0年1月22日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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