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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二、達金管會訂定證券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