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同日生效)
〈款項收付〉
十二、款項收付應以該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計價幣別為之。若涉及新臺 幣結匯事宜,應由投資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