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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110年7月1日生效)

(準用規定)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查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超額準備抵充之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