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人員之派(僱)用〉
第二十條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 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 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 權責派(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