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秘書室職掌〉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