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89年7月1日生效)
第五條第一項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 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