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20日生效)
第九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應 依本辦法、主管機關之規定、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 之規章為之。
第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 金管會規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