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達金管會訂定證券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