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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4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6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四條
[相關規定] [授權令函]
金融機構於前條之存款以外應提存準備金之其他各種負債,其範圍如下:
[相關令函]
一、外匯存款。
二、透支銀行同業。
三、銀行同業拆放。
四、金融債券。
五、同業融資。
六、聯行往來。
七、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
八、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九、本行規定之其他負債。

第四條第二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係指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附買回
條件之交易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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