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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九點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九、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
    以外幣支付。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
     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2.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經許可來臺,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
     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其他經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第十點
(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十、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不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借款。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
    新臺幣支付。
 (四)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資格以下列為限:
    1.準用第九點第二款之第一、二、四目。
    2.經許可來臺,並依金管會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
     大陸地區人民。
 (五)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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