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同日生效)
第四點
四、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 憑辦文件:應憑顧客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 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行號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 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 公司、行號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 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 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 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 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之受款人資訊及匯款人下列資料;上述 必要之受款人資訊,由本行另定之: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 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 留證號碼代替之。 (二)匯入匯款業務: 1. 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 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行號 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 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行號基本登記資料。另 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 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 申報。 2. 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 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 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 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上述風險管理程序 之主要內容,由本行另定之。 (三)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報送 交易日報: 1. 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 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或依申報辦法規 定視同申報之資料及其他規定文件。 2.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並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書面之申報書或其他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