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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售/結購)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1日生效)

[列印]

第一點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售外匯)
一、「結售外匯來源」之填報:依結售外匯之來源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售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
    有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
    法人為申報義務人,並以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義填報,及
    敘明代理之事實。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
    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
    1.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記表或最近
     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2.僑外投資事業籌備處,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文號及主管機
     關名稱。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
     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
     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3.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
     明文件者:請填列華僑身分證明文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
     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
     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
     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
     (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
     ,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
     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
     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
     ,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
     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
     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結
     匯性質。
 (二)出口貨品收入:
    1.貨物由國內通關出口之貨款:已出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出口
     後所收取之貨款。
     未出口:預收之出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出口。
    2.特殊貨款之收入:如港口售油、海外售魚及樣品費等收入,請
     加註收入之性質。
 (三)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對非居住民
    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務、電信、
    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等服務所得之報酬,以及本國人之
    國外薪資所得、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收入、外國人來臺商務考
    察(商務收入僅限於非居住民結售來臺商務考察之旅費)或觀光
    消費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出口,而貨
    款在國內收取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入款
    。
 (四)其他匯入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收回對國外各種投資
    之本金、匯回對外投資利得(包括盈餘及股利)、各種利息收入
    、國外借款匯入、收回對外貸款或外人歸墊款、發行海外公司債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匯入贍家款、匯入捐贈款、旅行支出剩餘
    款退匯、結售存在國內之外匯存款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
    1.僑外資直接投資國內事業之股本或營運資金匯入,不應隨意填
     報為出口貨品收入,除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
     投資條例」規定,得免申請核准投資之案件外,應憑主管機關
     相關函件辦理,俾順利完成審定投資手續:( 1)成立子公司
     者:憑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填報「僑外股本
     投資款」。
     (2)成立分公司者:憑主管機關認許補正函或經主管機關加蓋收
      件章之「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
      填報「分公司在臺營運資金」。
    2.外國機構匯入結售在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者,結匯性質請填報
     為「在臺無營運收入之辦公費用」。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售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
  額。
七、「匯款地區國別」之填報: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入地區國別填報,
  惟:
 (一)自國內之外匯存款或他行匯入款結售為新臺幣者,匯款地區國別
    請填報為「本國」。
 (二)自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匯入款結售為新台幣者,匯款
    地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
    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cbc.
      gov.tw

第二點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購外匯)
一、「結購外匯用途」之填報:依結購外匯之去路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購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需
    求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下列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
    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
    1.非居住民法人:請填列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並敘明代理
     之事實。
    2.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請填列經授權之金融機構,並敘明
     代理之事實。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
    記表或最近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
     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
     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
     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
     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
     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
     (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
     ,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
     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
     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
     ,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
     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
     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結
     匯性質。
 (二)進口貨品支出:
    1.貨物由國內通關進口之貨款:已進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進口
     後所支付之貨款。
     未進口:預付之進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進口。
    2.特殊貨款之支出:如燃料費及補給、樣品費等支出,請加註支
     出之性質。
 (三)公司、行號、團體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公司、行號、團體支
    付非居住民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
    務、電信、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聘僱外籍人員薪資等
    服務之支出,及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支出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但個人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請將其結匯性質填列於「其
    他匯出款項」欄內。
    範例: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進口,而貨
    款在國內支付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
    。
 (四)其他匯出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撤資及匯出利得、對國外各種投
    資(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出國觀光、出國探親、出國留學、
    各種利息支出、償還國外借款、贖回海外公司債、兌回海外存託
    憑證、匯出贍家款、匯出捐贈款、在臺外籍人員薪資匯出、外人
    兌回外幣、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之外幣存款等,請敘明支出之性
    質。
    範例:
    1.觀光支出僅限於居住民結匯出國旅遊時填報。非居住民有結購
     外匯需要者,請依其新臺幣資金來源填報,例如英語教學之薪
     資所得,或兌換為新臺幣尚未使用之剩餘款等。
    2.直接投資國外事業之股本匯出,不應隨意填報進口貨品支出,
     應填報為「對外股本投資」,俾順利完成實行投資備查手續。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購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
  額。
七、「受款地區國別」之填報: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往地區國別填報,
  惟:
 (一)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者,受款地區國別請
    填報為「本國」。
 (二)結購外匯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者,受款地區國別
    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
    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cbc.
      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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