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38年1月11日(38年1月1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8年5月1日生效)
第二十條第一項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