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條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104年5月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同年7月1日生效)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