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相關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條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104年5月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同年7月1日生效)

[列印]

第四條第一項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
  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相關規定]

第四條第二項
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
  服務。
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
  、維運或顧問服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