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法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第二十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 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