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同日生效)
第一點
一、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辦理。
第二點
二、金融機構收受新台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 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 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第三點
三、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 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第四點
四、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事先通報中 央銀行備查。 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通報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同完 成備查程序。
第五點
五、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 情形,不適用之。
第六點
六、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利率牌告,準用第 一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第七點
七、金融機構應依其辦理放款業務之種類,牌告其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 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
第八點
八、新臺幣存、放款利率之牌告,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採 差別利率外,其餘應為單一利率。
第九點
九、金融機構牌告新台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異動時,應通報中央銀行。